宋朝刑罚制度有何变化?

1.折杖法

宋朝初年,仍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宋太祖建隆四年(么元963年),为了笼络人心,巩固宋朝的统治,企图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刑制主要变化之一,其内容是: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创制是为了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阶级矛盾曾有一定作用。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有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尽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刺配

宋朝刑制主要变化之二,是肉刑的复活与附加刑的广泛应用。宋初,提出了“刺配之法”,于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刑罚。

所谓“刺配”,始于后晋天福(公元936-943)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宋太祖初定刺配之制,是为了弥补在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端,作为对死刑的宽贷。太祖之后,刺配刑的适用早就打破了“死罪代命”的局限,日趋广泛。仁亲以后,刺配的诏敕增多。刺配之刑逐渐成为常制。

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犯罪。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刺配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宋以后,元有刺配,明有刺臀、充军等刑罚,都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罚制度的影响。

3.凌迟

宋朝制主要变化之三,是“凌迟”刑的出现。宋朝的死刑,依律为绞斩二种,但至仁宗年间却开始施行一种称为“凌迟”的刑罚。

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史书中具体叙述了凌迟刑的施行:“凌迟者,其法乃寸而政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清人沈家本考证说:“凌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亡徐而不速也”。凌迟刑在仁宗时开始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国家统治的反逆大罪。至南宋,凌迟刑已与绞、斩同列于《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成为法定刑。凌迟刑人律,是统治者的残忍与刑罚严酷的最好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