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承认口头方式吗

承认。

但是,劳动合同最好是书面形式的。口头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是很有利,在单位不给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动签订书面合同。

实践中,人们通常把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为劳务。与劳务相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还有承包、出版、运输、委托、经纪、居间、保管、仓储等。劳务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一切协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本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务的约定。”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是“双方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活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协议”。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在一定期限或不确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合同。广义的劳动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劳务合同,都可以纳入这类合同。根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或劳务)的侧重点不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劳务为对象,但侧重于劳务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这类劳动合同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委托、经纪、居间、保管、仓储、运输(搬运)、旅游、履约、雇佣、银行转账结算合同、劳动合同。另一类是以劳务为对象,但侧重于劳务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也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形式。广义的劳动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则,受民法调整,大部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居间、居间、仓储、运输、承包、施工合同等。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仍由民法调整;至于雇佣合同的另一个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其“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规范劳动合同的现实”,特别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随着社会进步进入了劳动合同时代。“合同的自由谈判受到限制,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干预,它只是消除了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平等,使经济实力较弱的合同方。因此,具有社会意义的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这样,今天的劳动合同就不再受民法的调整,而是受劳动法的调整。

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劳务主体可以在法人和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和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一般来说,这不是一个特殊的限制,是广泛的。同时,双方完全遵守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应根据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签订本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的客体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这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对象的合同,但每个具体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点有不同的要求,或者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者侧重于劳务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劳动成果,如聘用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和相应条款,双方可以约定劳务的提供和使用以及收益。内容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个职业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4.本合同为双务合同,非必要合同。劳动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必须为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合同是双方服务的有偿合同。劳动合同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大部分都是非必备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容易混淆的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类劳动为给付对象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合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通常是指雇佣合同。两者之间存在某些差异: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是两个自然人;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组织。

(2)主体的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合同双方不仅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安排,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员工。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他们是独立的,地位平等。

(3)受试者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工资,还有保险、福利等;然而,在劳动关系中,自然人通常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不完全直接随市场供求而变化,其支付形式往往规定为连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动合同而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是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与市场变化直接相关。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契约的履行贯穿于国家的干预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很多义务,比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协商改变的。一般劳务的用人单位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主要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7)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

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往往由国家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服务不受国家低程度的干预。合同内容除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8)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因不履行和违法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的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没有行政责任。

(9)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应首先由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是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主导地位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力的支配权由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info/2021/0612/20210612090035484_580wh46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