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是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内容包括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如下:1、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政务处分;2、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3、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5、公职人员中的中***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7、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处分的类型:01警告
警告,是党内纪律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违犯党的纪律,或者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又不严重的,可给予这种纪律处分。
02
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一般是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一些,但又构不成更严重的党内纪律处分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综上问题所述,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如上所示,此规定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建议在职公职人员了解规定并遵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