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法律主观: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