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工程监理人员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勘察设计的建议权,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等。(2)对于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投资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a.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b.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c.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施工工程量进行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d.未经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3)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人身和工程安全,尽管指令已经超越了委托人的援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并及时报送文件补签确认。(5)审核承包人有关索赔事件的权利。(6)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取得报酬和享受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劳保条件等的权利。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