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和混乱的时期。在此时期中,除西晋王朝有一个短暂的安定时期外,其余大都充满了豪强割据势力之间的争夺和残杀。从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有玄学的法哲学思潮和律学思潮。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的出现是当时社会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门阀士族是地主阶级中最贪婪、最残暴、最腐朽的一个阶层。他们占有大量土地,拥有大量佃客、部曲和奴婢。他们垄断政权,选官用人完全依照门第,结果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士族豪强的垄断统治。与此相适应,他们崇尚以老庄"自然无为"为形式、以名教为内容的玄学思想,于是玄学控制了整个思想领域。当时,"不事礼法",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盛行。玄学是新的阶级斗争形势下士族豪强用以统治人民的思想武器。过去封建统治者所宣扬的神学目的论和谶纬神权法思想,经过唯物主义思想家的批判和农民大起义的扫荡,已失去它们迷惑人民的作用。统治阶级乃不得不抛弃公开的有神论的形式,而采用精神性的本体,即通过玄学这种精致的哲学理论形式来宣扬唯心主义,借以欺骗人民。玄学家们大都用老庄道家学说来解释儒学的经典《周易》,提倡"尚自然,笃名教","名教出于自然"。因此,从其实质来说,它是儒家正统思想的变种。然而,当时反玄学的思想也很活跃,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以鲍敬言的"无君"论最为突出。

在玄学盛行的同时,律学也兴盛起来。当时,为了适应兼并战争和维护士族特权的需要,各朝的统治集团都很重视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适用,因而关于立法、司法的理论以及法律注释学说都有很大发展。过去,"汉承秦制",对秦法并未作根本性的改革,无论是法典的体例形式、法律概念的内容以及律、令的这分等,都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的阐述和抽象;可以说,封建法律还处于初级的、不甚成熟的阶段。到魏晋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晋武帝时制定和颁布的《晋律》(亦称《泰始律》>,对历代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合二十篇";此后,律学家张裴、杜预又对它作了注解。他们集中研讨诸如法典的体例结构、法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名词术语的定义,等等,从而使我国古代的法律理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时期中,由于一些儒家学者参与制订、修改法律,对当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他们以礼入律,把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来。如《曹魏律》中的"八议制",《晋律》中时"五服制罪制",《北魏律》中的"官当制"和《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就是以礼入律的明证。

.谈谈晋代律学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是汉儒根据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晋代著名的律学家主要有贾充、杜预、张斐、羊祜等人,他们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上启下,上集汉魏以经注律之大成,下开唐代律疏学之先河。汉代的律学是正统儒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董仲舒后,以经义断狱蔚然成风;东汉时,以经义注释汉律的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余家,律学己十分兴盛。曹魏时,明确规定以郑玄注释为官方司法依据。由此可见,像郑玄这样的经学家不但攫取了法律的解释权,而且已插足立法领域。以经注律是将封建法律纳入封建正统儒家思想轨道的重要步骤。这一以经注律的律学在晋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司马氏总结了以往的经验,认为魏律虽经改革,但仍"本注烦杂",于是召集贾充、郑冲、杜预、羊祜、裴楷等十四人修订律令,贾充等人多是兼通经律的当世大儒,又是当朝重臣,他们对立法的参与,使律学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实践中,经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晋武帝泰始三年,新律修成,这就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第一部儒家化法典《泰始律》。《泰始律》采汉、魏律之长,篇章体例安排科学,条款简明完备。《泰始律》修成后,又出现了张斐所著的《律解》与杜预著的《律本》。二者在对《泰始律》注释时"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成为汉魏以来法律之修订、注解的理论和经验的系统总结,被称为"张杜律"。《泰始律》及"张杜律"的出现,为唐律及《唐律疏议》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因此,晋代律学家所制定的律及对律的注释,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着启上承下的作用。

(2)礼律融合。晋代律学家在儒家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大规模地、系统地修订了律令,制定出第一部儒家化法典《泰始律》,又以经义注之,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思想发展完善,使礼律融合达到了一个新阶段。杜预在《律本》奏章中明确指出:"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其意就是要以礼教名分为标准来解释法律,将法律纳入名分的匡范之中。杜预所作的正是纳礼入律,礼法合一的工作。杜预在"崇礼"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变礼"。他认为"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只有不拘泥于"小理",律文才能简直,使人易于知晓,官吏易于执行。张斐与杜预一样,认为法律应体现礼的精神。他认为《泰始律》的篇章体例始于《刑名》终于《诸侯》便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精神。"礼乐抚于中",就是说"礼乐"是贯穿《泰始律》各篇的基本条件,所有的律条都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张斐的这一解释,推进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纳礼入律,礼法合一的发展。

(3)巩固了律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大大推进了对于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论释等古代法律理论向纵深发展。律学在两汉时为经学的分支,曹魏时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陈群、刘邵等一批著名的律学家。晋代律学的长足发展巩固了律学的地位。杜预、张斐等对律学的总结和推进,使律学进入鼎盛时期。律学家们对法律自身规律和细节的探讨,完善了封建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也大大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3.简述杜预的法律思想

杜预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在任河南尹时曾参与著名的《泰始律》的制定。《泰始律》颁行后,又为之作注,成为官方认可的权威律学著作,其《律本》与张辈的注同称"张杜律"。杜预的法律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内容:

(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杜预认为,礼是"移风易俗之本",律应体现礼的精神,以礼为指导。所以在注律时,他"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即以礼教的名分等级为标准来解释律的含义,将法律纳入名分的匡范之中,使礼法合一。在主张以礼教名分为本的同时,杜预也"习于变礼",认为律所体现的"名分",是指礼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拘泥于"小理",这种"崇礼"而又"变礼"的思想对杜预法律观起着指导作用。

(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便是"简直"的立法观。杜预认为,法律不是"穷理尽性"之书,在一定程度上将律学从经学的禁锢下解放出来,区分了法与经义、律学与经学的界限,为律学相对独立奠定了基础,从而也为立法"简直"的观点奠定了理论基础。杜预认为,汉魏立法的缺陷就在于经律不分,过于繁杂,"历代不能通",以致律难以实行。他认为立法须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以"简直"为前提,杜预提出"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即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要明白准确,形式要简单,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明,使人易知易守,从而达到"人知所避"的作用。与"简直"相应,杜预格外强调立法的统一性,即"法出一门"。立法权统一于天子及中央,以杜绝奸吏舞文弄墨,鱼肉百姓。

(3)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认为"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律主要规定关于违法行为的罪名及相应的惩罚,是刑法;则指各种规章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最早的关于律、令的概左这一概念的区分,保证了律的"简直",避免了各项规章的混淆。

综上所述,杜预法律观的主要贡献在于从理论上区分了经与律学、经与律,推进了礼律的融合,确立了"简直"的立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