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政策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二)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

(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七)实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优化审批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民营企业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人才、培训人才;

(九)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长效沟通机制、企业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实行精准服务。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服务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解读并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业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

(三)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现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举办民营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鼓励、指导民营中小企业开展网络销售;

(五)指导、协调民营经济组织创业、融资、参与科技创新、申请科研项目、申报专利、登记版权、人才培训等工作;

(六)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八)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九)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国有资产、教育、金融、税务、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统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工商联、工会、***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以及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做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