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法律规定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一、失信行为的认定

失信行为的认定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前提。一般来说,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信用承诺,如不履行合同约定等;以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失信人员名单的纳入程序

一旦个人或单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纳入程序通常包括:调查核实失信事实、告知失信主体相关权利义务、听取失信主体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纳入决定并公示等。

三、失信惩戒措施

对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公***交通工具、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限制获得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等。同时,失信信息还可能被***享至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失信主体的生产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

四、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

为了鼓励失信主体积极改正错误、恢复信用,我国还建立了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失信主体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并经过一定期限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恢复其正常信用状态。

综上所述: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通过认定失信行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以及建立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旨在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