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辩题 现代社会要不要加强隐性采访

与显性采访相较,隐性采访在一些特殊的报道领域具有优势,因而成为媒介普遍采用的采访手段,但是其隐瞒身份和采访意图的做法,使人们越来越多地从道德伦理角度质疑它的合理性。本文对这一具有传统意义的争论作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衡量隐性采访是否合理的几条功利主义原则。之后,对隐性采访与新闻真实性的关系及其引起的新闻侵权问题作了较为细致地分析。 一、隐性采访道德论争综述及其评析 观点的对立关于隐性采访道德问题的争论,有学者将其归纳为5个问题:(1)隐性采访是否纯粹被用于新闻报道?(2)揭露恶行能作为欺骗的借口吗?(3)隐性采访是否存在隐私问题?(4)隐性采访是获取新闻的最佳途径吗?(5)被调查的问题有多重要,具有多大的普遍意义?容易看出,问题无一例外都是建立在对隐性采访目的利弊的比较之上的。 问题的统一带来的是令人头疼的对立的观点,易言之,更具思考价值的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而不是问题本身。总体上,可以把不同的回答分成三类,即赞成派、反对派和折衷派。 提倡隐性采访的主要理由是:采访对象进行的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记者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揭露是合法的。多数人认为,衡量是否可以采取隐性采访方式的主要标准,在于采访在总体上是否为了公***利益;另一方认为,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另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合法,符合民间道德。不难看出,上述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1)缩减了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除社会阴暗面外,社会的光明面也在特定的情况适用这一采访方式,如对劳模、先进典型真实情况的了解;(2)将采访对象的是否合理合法,完全作为衡量记者是否合理合法的依据,失去了“度”的把握。难道只要采访对象处于非正义的地位,记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吗?事实绝非如此。法律上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有区别的,但两者都是基于自身防卫的需要,只不过后者的防卫过了头;(3)如陈力丹指出,“公***利益”是一种主观标准,难以把握。 反对者的理由以前述普利策奖评选委员会对《芝加哥太阳时报》“海市蜃楼旅馆的报道”的评价为代表。评选委员会认为:“作为讲真话的新闻单位不应该利用这种欺骗手段获取信息”,但是反过来想,如果对采访手段苛求于完全纯粹的真实或正义,而由此陷入对新闻事实掘采的淡然和对公众知晓权的漠视,显然并非新闻媒介的本意。 较为折中的认识是: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这一提法从理论上说似乎无懈可击,但却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什么样的采访条件是公开采访无法完成采访任务的,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所谓“合理合法”的采访手段已经用经…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新闻实践中难以甚至不能判定。 观察问题角度、出发点的不同,导致对隐性采访的仁智之见。由此可见,对隐性采访的讨论不应局限于它的某一方面,而应从整体把握,区分利弊,把握主流,择其大端而从之。 隐匿采访的正当理由 尽管在一般说来,记者用“骗”的手段采集信息是不好、不应该的,但这并不绝对。因为根据同样的规则,为了完成新闻工作者的社会使命及工作职责,出于公***利益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允许使用隐匿身份采访的方式。为此,英国全国记者联合会的“行为守则”第七条中说:1.记者通常不应该通过虚假身份或欺骗获取或试图获取信息或图片;2.除非涉及公***利益,(记者)不得在未获得主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拿走文件或图片;3.只有在涉及公***利益,或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渠道获得材料的情况下,欺骗才有情可原。(2)这里的关键词,就是“公***利益”。也就是说,记者隐匿身份采访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维护公***利益,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正因如此我们看到,在国内外大量具有“揭黑”性质的负面报道中,记者使用了暗访、卧底等伪装身份的采访手段,这虽然本质上属于“欺骗”,却因为其目的是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属于根本性的合理与合法行为,因而被业内及公众所认可。在许多负面新闻报道中,记者必须要采访到事件的关键人物,听他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或解释。但是,他们又往往不愿接受采访,并且他们还可能是“有能量的人”,能通过各种渠道“灭”掉记者的稿子。这时,记者就不得不运用相应的技巧了,比如有的记者会说:“领导非让我来,你说说就可以了,我就可以交差了……”。这同样是对被采访对象的“欺骗”行为,同样可能对被采访对象造成某种伤害,但与不公开事实真相对于社会的危害相比,其危害则微乎其微,至多属于“两害相权取其轻”,仍在新闻道德容许的范围之内。所以《冰点周刊》原来的办公室里,曾贴着很多用A4纸打印的“格言”,其中不乏幽默感的一条是:“稳准狠坏,必要时使用美人计”③。

而上述《华夏时报》的案例中,记者用隐匿身份的方式所采集到的信息,只是一位青年学生的生活及感情私事,不仅无关社会公益,也无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记者所采用的匿名方式不符合新闻道德要求,属于隐匿采访权的滥用。

隐匿采访中的伤害最小化 负面新闻报道往往会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在隐匿采访中尤其突出。一般说来,各种负面报道、灾难性事件的报道,都可能会“得罪”一些人、“伤害”一些人。但从社会更大的利益上看,这种“伤害”本身往往不仅是难免的,有时甚至是合理的。但是,即便是具有正当理由的隐匿采访,也不能无视他人权益。那么如何能尽可能地减少这里的伤害呢?

我们首先要分析报道可能造成的伤害来自何处?具体地说,是来自于公开事实真相本身?还是来自于记者的行为?我们要对此做出正确区分和对待。

如果是来自于公开事实的真相本身,那么这种伤害就是社会整体进步中的一种必要的代价,就不能因此而归咎于记者。例如《财经》杂志记者曾报道过一家证券公司的黑幕。报道发表后,证券公司被迫关门。对于公***利益而言,这一黑幕报道的正义性、正当性是很明显的。但它又使一些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个因报道间接受损的人跟记者说:“我对你们表示敬意及仇恨!”表示敬意,是因为新闻报道反映了实际情况,即使是在报道中受损的人也不能不承认报道合乎事实本身。至于他的“仇恨”则仅仅来源于公布真实情况本身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这个例子表明,新闻报道的伤害在所难免。而只要是出于社会公益,报道带来的伤害是来自于真相的公开,这种“伤害”就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

如果是来自于记者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那么就属于并非不可避免的伤害。我们看到在一些情况下,公布事实真相本身带来的伤害很小,但记者行为带来的伤害较大。开头的案例中,也许记者正是考虑到被采访对象正处于悲伤的情绪中,不想回忆伤痛,不希望被记者打搅,才假装成遇难女生以前的同学,隐匿身份采访的。但这一似乎出于好意的做法,却未必周详。因为报道发表后,遇难女生的同学可能受到悲痛和被欺骗的双重打击,记者在减小伤害方面的努力也付诸东流。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可以想到,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提高记者的职业素质、增加对新闻职业伦理的考量,才是减少伤害,提高媒体公信力,更好服务于社会公***利益的重要途径。

隐匿采访的滥用与必要的努力 首先必须明确,无论是哪类报道,在使用“未经许可的采访”方式前,都要看当时的情况是否符合“使用正常方式无法采集到需要的信息内容”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即属于隐匿采访方式的滥用。

当前,滥用隐匿采访现象在我国新闻界已经极其严重。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首先必须承认,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传播环境,是造成隐匿采访泛滥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对一些负面信息,有关方面千方百计采取“捂盖子”的方式,阻挠、干扰记者正常采访活动;在一些突发事件中,主流信息渠道没有即时灵活的应变措施,缺乏充分的公关意识,往往以拒绝采访、封杀信息来应对媒体。不良的信息传播环境,逼迫记者不得不“绕道”,采用隐匿采访等手段,获得事实真相。同时也不可否认,由于传媒竞争日益激烈,各媒体都想抓到“猛料”、“独家新闻”,在采集信息过程中也可能不择手段,突破新闻道德规范的底线。

滥用隐匿采访方式,造成的后果是让传播生态环境更加恶化。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恶性循环:新闻当事人对媒体、记者产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记者;记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匿采访方式,之后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

在这样的信息环境和竞争压力下,记者应当作出一些必要的努力,学习尝试通过正常采访手段突破“防线”。在这方面,国内国外都有不少媒体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意见。例如《21世纪经济报道》内部有一个《采访手册》,其中有一条就是“在被采访对象有可能不接受采访时怎么办?”它列出了以下几条:(1)判断对象拒绝的原因;(2)将已有报道或已形成的影响介绍给对象,或是帮助其分析所处利益格局,阐明“说”的好处;(3)承诺保护消息源,不透露对方姓名;(4)找朋友或熟人介绍;(5)从外围了解相关事实,再回头向对象质证;(6)直接到对象办公室或途中等候。这几条都是很有操作性的建议,可以推荐给新闻业同行。

其实,在本文所论及的案例中,记者所要面对的,是死难女生的室友。记者与她们年纪相若、经历相仿,这么多的接近条件加上真诚的告知与请求,报道中所需要的信息真就一定拿不到吗?何必非要假冒身份进行欺骗呢?

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记者职业行为的要求会带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新闻伦理研究的近期趋势表明,记者手中的职业权力非常容易伤害到其他人,适时地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来完善我们的新闻伦理规范和加强记者的新闻伦理规范意识,应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