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方面有关利益冲突和回避的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7年修订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律师职业规范》”),该规范第四节(从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均为利益冲突审查条文。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该条再次印证笔者在开篇处提及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经过审查后,若发现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则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扩展资料:

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同时”出现的频率为四次、其他三种情形也离不开“同一案件”这个关键,也涉及到近亲属关系问题。

这些情形下律所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因为彼此之前的利害关系比较明显,同一案件利益对立双方同时出现在一家律所,两位代理律师抬头不见低头见,很难保证案件信息的保密性,亦很难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百度百科-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