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的计量器具如何处理?能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PS:

一、《中华人民***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