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龄儿童文学奖的评选章程
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1条 为继承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要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遗愿,宋庆龄基金会特设“宋庆龄儿童文学奖”。
第2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以宋庆龄益善、益智、益美的儿童教育思想为指导方针;以表彰优秀儿童文学作者,促进我国儿童文学的创作与繁荣为目的;旨在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3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以少年儿童文学作品为评选对象,本着“质量第一、客观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凡符合应届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作品均可以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4条 参评作品要求内容健康向上,有利于培养儿童良好品德,能够给孩子们以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美德熏陶;能够启发儿童少年求知欲,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有较强的文学性、艺术感染力和时代气息,为儿童少年所喜闻乐见。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5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评选活动由宋庆龄基金会联合有关部委主办,宋庆龄基金会承办。评选机构设有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6条 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7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代表、儿童文学作家与评论家及儿童教育、社会工作者组成,负责参评作品的评审工作。
第8条 组织委员会下设“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评选办公室(设在宋庆龄基金会研究宣传中心),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9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每两至三年评选一届。每届依据本章程制订具体评选办法。评选程序分作品征集、初评和复评三个阶段。
第10条 作品征集阶段,参评作品根据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评奖”通知精神,向组织委员会评选办公室提供参评图书及参评推荐表。
第11条 作品初评阶段,初评小组读书班对参评作品进行初步评审后,将初评入选书目及其入选理由、初评综述提供给复评委员会,供复评委员会参考。
第12条 作品复评阶段,复评委员会综合评审全部参评作品,并在尊重初评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讨论、认真评审并最后采取无计名方式确定获奖作品。
第13条 评选结果揭晓后,获奖作品公布权属宋庆龄基金会。
第六章 奖项内容
第14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的奖项分大奖和提名奖两类。
第15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以评选作品为主,为了鼓励和扶持儿童少年文学创作新人,从第五届开始,特别设立“新人奖”。
第七章 奖励方式
第16条 举行“宋庆龄儿童文学奖” 颁奖典礼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17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 颁奖典礼原则上定于评选次年1月27日或5月29日(宋庆龄诞辰或逝世纪念日)之际举行。
第18条 获“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大奖、提名奖、新人奖者,主办单位将为其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宋庆龄镀金塑像及大奖奖金、提名奖奖金、新人奖奖金若干。
第八章 基金设立
第19条 宋庆龄基金会设立“宋庆龄儿童文学奖”专项基金,每届评选活动经费由专项基金支付。
第20条 该基金采取社会捐助、专款专用的模式进行运作。
第21条 设立“宋庆龄儿童文学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22条 “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评选结果,请公正部门予以公证。
第23条 本章程由“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