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跨省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需要办理(带上)什么手续?
法院跨省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需要带工作证和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并持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财产保全、查封、调查、冻结等非处分性措施,不需要批准函件。如果需要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还需要带上协助执行函,当地法院应当予以协助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