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利用茶产业资源,维护茶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是指茶树品种选育繁育、种植、加工、综合利用、包装、营销、品牌建设以及与茶文化、教学科研相关的活动等。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与茶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茶产业发展机制。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以都匀毛尖茶为龙头的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以及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茶产业政策措施;
(二)制定茶产业项目资金计划,监管项目实施及验收;
(三)茶产业技术指导及服务、调查研究、培训与交流;
(四)茶叶品牌宣传,茶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及推广;
(五)都匀毛尖证明商标、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广应用;
(六)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发展与改革、财政、林业、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文化、水利、教育、扶贫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茶产业发展扶持措施,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茶产业相关活动,对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优良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
用,重点开展都匀毛尖茶本地种、贵定鸟王种等地方品种的提纯复壮、繁育、推广和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其他优良品种。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都匀毛尖茶品牌保护和建设,以品牌带动茶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其他品牌的发展,扶持系列茶产品开发。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都匀毛尖茶品牌的统一管理。符合都匀毛尖茶地方标准生产加工的法人、组织及个人,可申请使用都匀毛尖证明商标和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鼓励州内茶叶企业生产、销售都匀毛尖茶及其系列茶产品。
未取得都匀毛尖证明商标、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许可,任何法人、组织及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都匀毛尖茶;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不得以都匀毛尖、都匀毛尖茶名义举行或者参加各类茶叶奖项评选及其他重大茶事活动。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标准化建设,实行标准化体系管理。
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及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茶类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合作社及个人采取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建设符合茶产业发展规划的茶园基地。第十三条 在茶园规划区禁止新建、改(扩)建对茶园土壤、水源、空气等产生污染的企业,原有企业产生污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治理污染或者搬迁。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在茶园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实施精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提高茶叶质量和产量。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重金属超标肥料。严禁生产和销售重金属、农药残留超标的茶叶产品。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
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及个人应当建立茶叶生产备案制度,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不得伪造茶叶生产记录。
茶叶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进、销售茶叶产品的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