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推翻总统的法律条件
弹劾是指立法机构对政府官员提起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起源于英国。1376年,英国议会确定了首批弹劾案例。美国在制定宪法时借鉴了英国的弹劾程序。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美国宪法赋予众议院弹劾的权利,由其依据应予弹劾的指控提起诉讼;而参议院则依据弹劾指控条款对官员进行审讯。简言之,众院起检察官的作用,参院则相当于审讯陪审团。严格说,弹劾只是指起诉,被弹劾并不等于被免职;只有经参院审讯定罪后,才能被免职。
弹劾的具体程序是众院司法委员会首先对指控证据材料进行审阅,以确定有否开始正式弹劾调查的依据,如通过决议,即向众院动议开始正式弹劾调查。众院批准启动弹劾程序的议案后,授权司法委员会进行正式弹劾调查。调查结束,司法委员会如通过正式弹劾条款,将提交众院全体投票表决。众院只需简单多数票即可批准弹劾条款。
众院然后派员向参院提交诉讼书。参院则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将受弹劾者定罪。如被弹劾的对象是总统,参院的审讯需由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主持。一旦参院裁定总统有罪,总统即被罢免,由副总统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