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时,双方确认施工过程中的计量结果后14天内,按已完成的工程数量支付进度款。发包人应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1。每月结算和付款。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方法。对于合同期超过两年的项目,应在年度终了时进行项目盘点,并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和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具体分工在合同中规定。(2)工程量的计算。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验证。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将不参与核实,经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将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未能参加核查,核查结果无效。2.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能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将被视为得到确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发包人将不计量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包括设计变更)的返工工程量。(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14天内,发包人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约定的时间,应由发包人扣除的预付款将与进度款同时扣除。2.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并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