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之我见_之我见
美国产品责任法之我见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的立法表现形式多样,既有习惯法(common law),又有成文法(statute law),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以及适用于各州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示范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最具代表性的。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立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宗旨相同,社会意义相同。但在立法的特征和赔偿范围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某些行之有效的实际经验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进行进一步予以完善。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诸多优点中,其产品责任立法和归责立法两方面尤其值得我国深入思考和借鉴,对完善中国的产品责任法有很重要的启示。
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即在美国,消费者可选择疏忽、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中国在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采
用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美国的疏忽责任原则是确定生产商、销售商是否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在疏忽责任中,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可以自己无过失而主张免责;而我国的过错责任并非面向消费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只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责任划分上的归责原则,对象不涉及受害人,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渐完善,但由于缺乏像美国那样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造成重大损害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产品责任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到我国消费者购买国产货的信心,还会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并进而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同时,出口机会的增多,外国消费者向我国生产者索赔的概率就会随之增加。
通过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具有现实意义,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