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会计法》中对出纳的职责规定了限制性的条款。即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会计开票,出纳收付款),出纳与会计不能一人兼任。一般出纳的职责是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根据(由他人)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除以上不能兼管的工作,出纳也可以从事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