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等,具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转让时,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违法建设。同时,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税费和义务。

四、法律责任

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行为,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