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监察法律名词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决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单位予以协助。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原物已经转化为其财物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等值财产。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