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务高低等的不同而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法治社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由法律来调整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还是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最终都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没有法律面前的平等,其他的权利就无从谈起。因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实现其权利的基础,是公民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可以说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一项宪法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以下内容:(1)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2)任何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追究。(3)所有公民在法律实施上一律平等,即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