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予需要缴纳税款

需要,分为几种情况,房屋如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是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需要缴纳契税。

房屋赠与需要缴纳的税有:5%的房产营业税(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以及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房产赠与给他人的,应当缴纳这些税:

1、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是亲戚赠与的,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契税;

3、印花税;

4、营业税,亲戚直接的赠与不用缴纳营业税;

5、其他应当缴纳的费用。

亲戚中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不征税,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