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医疗报销条件

社会救助医疗报销条件具体如下:

1、无劳动能力且既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

2、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6、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

社会救助医疗报销流程: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的尿毒症透析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补助单》;

3、患者将以上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所,由乡镇民政所统一收集交至县医保局医疗救助窗口进行审核报销,申请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医疗救助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发放给救助对象;

5、低保、低收入群体拟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先依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报销,余下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即再报销60%。

综上所述,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到乡村振兴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街道或乡镇社会事务部门提交救助身份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符合医疗救助身份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救助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