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退休的公职人员出国移民。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华侨 离退休待遇 生存证明《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侨内会字(1992)第20号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和退职费的单位提供有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正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正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可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几各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