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吗? 这个说法本身肯定是错的。《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既然有出资,有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怎么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