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林木所有证的法律效力

结论:

您好!您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很普遍。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从前签订的《山西省屯留县林木所有证》是有一定时效性限制的。您现在向当地乡级政府反应,他们不可能去推翻从前林业部门颁发的文件,您想啊,他们要是说所有证上的规定现在仍然有效就实际违反了当前有关林业法规的时效性规定,他们要是说所有证上的现在无效不就是自打耳光嘛。

解决办法:

您现在最好就是去县级以上的政府林业部门咨询甚至上访,通过这样要求政府林业部门重新给您姥爷颁发一个林木全书凭证,重新保护您的林地。届时,若是还有邻居侵犯您亲戚的权利,您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赁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