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抵消和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