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退货赔偿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2、《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扩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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