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草案》研究

(一)俄罗斯矿产资源法草案主要内容

2005年公开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草案》(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草案》),包括15章计131条。其内容涵盖了从地质调查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及其相关过程有关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4条。

明确了本法律宗旨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依据与法律体系,与联邦主体法律相比的法律地位及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对本法涉及的14个基本概念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定义。

第二章:本联邦法调整的关系主体,第5条至第9条,***5条。

明确了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同拥有、使用、支配俄罗斯矿产资源的权力。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管辖对象与职能范围,将矿区划分为联邦矿区、地区矿区及地方矿区。明确了5类矿产资源使用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章:本联邦法律调整的关系对象,第10条至第23条,***14条。

本法调整关系对象为国家矿产储备———俄罗斯境内、大陆架、经济专属区的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与保护。包括:①矿床和矿点的国家登记、准确性验证;②国家储量平衡表编制与评审、登记与删除;③地质技术经济评价与成本分析;④资源储量的分级与审批;⑤一般矿产的划分及确认程序;⑥矿产资源区块的确定及属性;⑦地方矿区;⑧有关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问题;⑨矿产资源地质信息、所有者及其义务;⑩矿产资源地质信息的国家审查及意义;瑏?瑡矿产品及其加工副产品的所有者及战略性原料矿种的确定。

第四章: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第24条至第46条,***23条。

规定了矿产资源区块使用的独立种类划分及其特点;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内容、设置依据及期限;矿产资源区块的利用计划、分类;矿产资源区块使用人的权力;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权力;土地区块与矿产资源区块的相关性;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限制、暂停和终止。

第五章:矿产资源区块使用合同,第47条至第89条,***43条。

有关矿产资源区块的使用合同———对象、格式、条款、标的物、合同费用、期限、合同责任、违约金;矿产资源区块的提供、使用、使用权的转让。

规定了按拍卖结果签订合同的程序:拍卖标的、拍卖的基本规定、拍卖决定及条件、拍卖公告、申请准入程序、拒绝参加拍卖申请、委员会组成及工作程序、拍卖会举行及其拍卖结果、认定未举行、一人参加的拍卖的合同签订、认定拍卖无效、不通过拍卖决定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程序。各种原因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申请文件及报批程序。发现矿床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块的提供条件、申请材料、报批程序、前期投入补偿办法、拒绝提供的处理程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同矿产资源使用区块的合同种类等。

第六章: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制度,第90条至第96条,***7条。

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用途、格式、内容及有关矿产资源的相关信息;明确了许可证的办理、颁发、国家登记及统计。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区块必须履行许可证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使用权转让时许可证需重新办理条件及程序、许可证条款的变更条件及程序;规定了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提前终止条件及有关程序。

第七章:开展区域地质研究和地质研究总的要求,第97条至第98条,***2条。

明确规定了对开展区域地质研究和地质研究总的要求,以及探明矿床的奖励。

第八章:固体矿产矿床的开采,第99条至第101条,***3条。

规定了固体矿床进行工业试验性开采的要求,以及开发的工业指标制定机关。明确规定了对开发固体矿床的总的要求。

第九章:烃类原料的开采,第102条至第104条,***3条。

规定了烃类原料的试开发、工业试验性开发、设备安装及工业开采的要求。

第十章:开采地下水、开发建设地下设施,第105条至第106条,***2条。

规定了开采地下水及开发建设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总的要求。

第十一章: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第107条至第118条,***12条。

明确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及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对建筑影响资源开发的条件;规定了矿床投入工业开发的程序;明确了对开采矿床的***伴生矿的统计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状态进行监测;对采空矿区的坑道、钻孔和其他地下设施进行处置。对矿石初加工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对具有特殊意义的矿产资源区块进行保护。明确要求使用者对其损害责任为国家和第三者保险;对保护环境与生态安全等提出了总的要求。

第十二章: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其保护进行国家监督,第119条至第120条,***2条。

明确了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其保护进行国家监督及其实施机关。

第十三章:矿产资源使用的缴费,第121条至第127条,***7条。

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时,需缴纳的5种费用:①矿产资源一次性使用费;②矿产资源定期使用付费;③矿产资源地质信息使用费;④参加拍卖费用;⑤获得许可证的费用。此外,还需要纳税。明确了确定费用的总原则及上述费用的缴纳条件、计费办法、缴费期限;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征收矿产资源使用定期付费;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定期费用依工程阶段确定,明确了征收费率缴纳时间,所交费用计入联邦预算或联邦主体预算;以及对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时税费与产品分成关系进行说明。

第十四章:违法责任,第128条至第129条,***2条。

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责任性质及其承担的赔偿义务。

第十五章:结语和过渡性规定,第130条至第135条,***2条。

规定了本法生效之日,原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修改的联邦法失去效力,并规定了失效及有效法律的条件。明确了本法律不具追溯力及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生效。

(二)《矿产资源法草案》的主要特点

1)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矿产资源研究、勘查开发领域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在矿产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管辖对象与职能范围。

2)确定了俄罗斯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两级三类。两级即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两级管理,俄罗斯联邦由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代行职能;俄罗斯联邦主体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代行职能。三类即将矿产地分为联邦矿区、地区矿区和地方矿区。

3)明确了矿产使用人———俄罗斯公民、法人或法人组合,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矿产使用人;如果按照俄罗斯法律,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成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矿产使用人。

4)将矿产资源区块按用途分为7类:①区域地质研究;②地质研究;③矿产勘探与开采;④地下水开采;⑤开发建设非采矿地下设施;⑥有关放射性、有毒有害废料的专项地质调查;⑦采集矿物学、古生物和其他地质标本。其中地质研究区块包括矿产资源普查区块。

5)规定了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的获得途径,包括:①通过矿权招标获胜,并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②依据权力机关的决定,设立并颁发给矿产资源使用人,并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矿产资源区块使用合同需进行国家登记。矿产资源区块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6)地方矿区许可证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负责办理颁发,其他矿区由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负责办理颁发。

7)在俄罗斯进行矿产资源研究、勘查、开发***需支付5项费用,即:①一次性矿产资源使用费;②定期矿产使用费;③地质信息付费;④参与投标费;⑤获得许可证费。此外,还应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