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需要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利益。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中外合作的留学生毕业后的规划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外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与国外大学本地学生获得的学位没有区别。可以继续申请国外大学的研究生,但需要满足该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如语言要求、学术成绩、研究计划等。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培养方案由双方制订,师资力量更国际化,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外合作大学相应专业的学位,整体出国深造的比率也更高。毕业后回国,还可以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士学位认证为本科文凭,硕士学位认证为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