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不容蔑视和挑战——江苏省镇江市古洪文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2008年4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新河村五组古洪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丹徒区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调查,确认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47万吨。2008年5月,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古洪文拒不停止非法开采,2008年8月13日至12月12日,又多次进入已关闭的丹徒区高资镇东古村采石厂采石,并擅自移动禁采警示牌,涉嫌犯罪。
2008年11月12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将案件移送丹徒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08年11月28日,丹徒区公安分局对古洪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8月4日,丹徒区人民法院对古洪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确认古洪文非法采矿罪成立,法院当庭判决古洪文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分析本案是一起在已关闭的采石厂无证采矿的案件。
本案当事人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集体企业,而是独立的个人。即便如此,本案在处理中也是费尽周折,反映出当事人对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轻视,对矿产资源执法的“无所畏惧”,性质十分严重。
本案中,古洪文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采矿登记”的规定,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5月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拒不停止非法开采。因此,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最终使非法采矿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对此类非法采矿案件,将执法关口前移,早发现、早制止是有效的执法手段。一旦形成气候,或者非法者已经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不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也会给案件查处增加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