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处理尸体有哪些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尸体处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尸体的法律属性,对无名尸体、无人认领尸体等可进行强制性处理。

法律分析

无名尸体的处理程序进行规范,明确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等由市财政承担。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者是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冷藏保存满十五天后仍不到殡仪馆办理手续的尸体。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收集遗物、留存指纹,出具死亡证明,然后通知市殡仪馆接运尸体。医院内出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检验,再由市殡仪馆接运尸体。无人认领尸体自发现之日起在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十五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先由公安部门确认,然后由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期间,尸体由殡仪馆保存。对可能查清姓名、身份的尸体,公安机关应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到殡仪馆认领尸体。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三年。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市殡仪馆按政策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