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公民的哪些权利

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下:

1 、平等权,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政治权利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如下: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纳税;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