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血检280以上缓刑案例

法律分析:刘某在周末晚与同事相约吃饭,由于刘某自己有车,于是在下班后,便顺路将同事带到的酒店就餐。由于该酒店就在刘某的住宅小区不远,刘某就将车停到酒店门口处。酒过三巡后,刘某想开车回家并顺道将同事一起送回家去,没有想到的是在车辆起步时,与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刮碰。事故发生后,高某报警。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刘某饮酒,便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及酒精检测,经检测刘某属于状态,于是以刘某涉嫌对其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刘某的家人委托郎慧君、肖媛媛两位律师做为刘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去该酒店及事故现场走;访。发现该路段确实路道较窄,而且酒店就建在开放的住宅小区内,晚饭时间附近车辆较多,停车位置也比较难找,大多数消费者都乱停,该路口交通堵塞的情况时常发生。本案中刘某只是为了图一时方便,想将车辆开回家,没想到发生事故。两位律师将走访的证据提交法院,并认真的研究了和相关司法解释,查阅了国内相关的事例,认为刘某虽然是醉驶,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和车速有别于道交法的危害公***安全的酒驾。人民法院应当区别对待,刘某虽然要开车回家,但车辆并没有真正的.上路,其危害公***安全的行为还没有发生,仅就其在开放小区内的事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法院应当免予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两位辩护律师意见,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