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方法。
答案: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在运用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来审判案件时,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错误时,能否得到补救的问题,即此时当事人能否以适用外国法错误为理由,向最高司法机关上诉予以纠正的问题。对此应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1) 因不当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而导致对外国法错误适用的补救问题
对这种错误能否得到补救的问题,尽管有不同意见,但一般主张应允许上诉。因为,这种错误,本质上属于内国法的适用问题,违反的是内国法。冲突规范是内国法,司法实践往往将其与其他的内国法适用错误等同对待。
(2) 因适用外国法本身不当而导致外国法错误适用的补救问题
这个问题,因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以及在审级制度上采用上诉审制还是法律审制等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分两种不同态度:1)可以上诉到最高司法机关。又可分三种情况:第一,在采用上诉审制(第二审为事实审)的国家.把外国法看做是事实的国家,可以“判决所根据的事实不当”为理由上诉;第二,在采用法律审制(第二、三审为法律审)的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的国家或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采取特殊程序的国家,一般是以“法律审”理由上诉,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适用外国法错误的判决,重新作出判决;第三,在采用《布斯塔曼特法典》的拉美国家,可以因外国法适用错误上诉到最高司法机关。2)不能上诉到最高司法机关。又可分两种情况:第一,在外国法被看做是“事实”的第二、三审为法律审制度的国家,“判决所根据的事实不当”,不能作为法律审上诉的理由上诉;第二,在采用特殊程序查明外国法内容的国家,最高法院不能以“法律审”方式作为撤销错误适用外国法判决的理由。
(3) 采用签订司法互助协定方式避免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趋势
为了避免适用外国法错误,许多国家主张通过签订司法互助协定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