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论南宋名臣的审判精神——阅读名公书判清明集

那是一个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的封建王朝。根据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需要,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常详细的法律,体现了一对一的国王自己的。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制定了严格的程序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详细的审判程序和严格的监督机制;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诉状的撰写、书证的作用、审理期限、官员的判决等方面的规定,在过去是不多见的。而宋代民事审判程序并不严格,刑事审判也没有约束机制。而是深受“德礼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之用”思想的影响和支配。特别是南宋后期理学占主导地位后,儒家道德教育在民事审判中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导致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从0755到79000的大量现有案例反映了这一趋势。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南宋名臣在民事案件审理和判决中的思想和行为,展示他们的审判精神。一、安抚人心的审判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宗族为基础的诉讼中,一个清白的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其中一个神叫公主,构成了社会的基础。父亲、儿子、兄弟、亲戚和朋友的和谐***处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刺激了人们对财富和利润的追求,冲击了传统的儒家义利观。对财富和利润的追求,贪利忘义的倾向,争讼的倾向,严重破坏了儒家伦理。在这种新的社会环境下,为了儒学的生存和发展,宋儒学提出了正义理论。用这一理论来附加儒家伦理,并使之成为正义的化身;为了维护儒家伦理,一切违背封建礼教的思想和行为都作为人的欲望而被拒绝。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是维护自然的正义和消除人类的欲望,从而加强了儒家伦理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宋儒学的目的提出消灭人的欲望,是为了继续维护儒家的正统地位,稳定社会秩序。但在社会现实中,贪利忘义,喜好诉讼,既伤害了儒家所提倡的教育,又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也与封建礼教格格不入。南宋名臣出于审美教育和浓厚风俗的需要,以此为指导原则审理民间纠纷。政府官员称之为更好的人解决诉讼,而且他们对打官司的坏处,特别是因为小利而打官司的利弊,做了很多评论。甄秀说,兄弟和家族有最大的仁慈,所以我们可以不要为蝇头小利争论,我们不能。不要生气,提起诉讼。喜欢打架的人,是杀自己的根本;诉讼律师是破碎家庭的基础。黄干认为,只有父子轻于相弃,夫妻轻于相别,兄弟轻于相告,才能安定团结,和睦相处,否则就会导致迁徙、饥饿、焦虑的后果。胡适比对打官司的坏处说得最精辟。他说,打官司一开始并不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它毁了一个人自己的事情,毁掉一个家财万贯,令小吏非议乞助,鄙夷侮辱,奔走于道,奸淫掳掠。与宗族打官司,伤害了宗族的好感;和乡党打官司,有损乡党情谊。幸运的是,我们赢了,我们吃了很多苦。不幸的是,我们输了,尽管我们很后悔。名人的目的深刻分析诉讼的弊端是为了使人们停止迪

所以他说他只把善和美作为第一义。名人的这种有情有理的说教,也是为了实现让别人安心的根本原则。第二,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南宋在民事纠纷的审理中,名人采取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以息事宁人为原则。为了教育诉讼当事人有道德,为了表达他们的正义感,为了接受审美教育,名人确实非常重视调解的作用。只有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成时,才采用判决的形式。从众多名人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调解有两种,一种是政府直接调解,另一种是指示亲戚邻居讲和。无论哪种调解,它这都是为了和平。政府调解政府调解的诉讼案件,大多是一方当事人明显违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如果依法判决,不一定能够收到和友好家庭和解的诉讼效果。此类案件多为司法人员自己所知,多方劝说解决。振秀说:涉及亲骨肉的官司,大部分都是公开的,往往突变,各走各的和议。这说明政府调解不仅符合美育原则,而且相当有效。比如刘克庄审理谢迪埃她解除了婚约,如果她遵守规则,她就不再表达她的敬意。但是,刘克壮没有不拘泥于语法,而是用多种方式说服她。一方面,谢迪解除婚约的s父女,详细推法意,从长计议;另一方面,劝说刘英母子说他们已经开始诉讼了,就算结婚了,又怎么可能见面呢?同时,使项曲的亲属和解。经过六次劝说,两次长时间的确定,终于调解成功,各给各的理由。也就是出具了调解书。另一个例子是吴倩-2传媒娶了吴冲-5的女儿。吴两千取同姓为婚姻不便,将吴卖给翁77他的儿子成了他的妻子。吴崇武知道后,把女儿接了回来,嫁给了李三九。有字为翁启庆靖县。按照法律规定,卖武、武崇武再嫁女儿是违法的,要把武还给翁琪琪的儿子。然而,吴又在与李三九结婚后怀孕了。在这方面,刘克壮没有t简单地依法作出决定,却把翁奇奇引上了厅堂,暗喻其利益。他说,他时不时有孩子,所以他想回来。万一生产过程中出了什么事,吴崇武和李三九就要告。经刘克庄劝说,翁琪琪欣然归还,不愿意收下,但恳求监狱归还彩礼。通过调解,这场官司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