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身份犯

法律分析: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航空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5、以拥有特定物品为内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置枪支的人员

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严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刑法294条)

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