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其中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首先是承销业务涉及的部分事项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的情况,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海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出具警示函。承销业务涉及的部分事项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的情况,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海通证券和中金公司收到警告信,均与华晨汽车债券违规有关。
其次是证监会对上述机构和个人发出行政监管措施,并给予警告信。中金公司张冲作为上述债券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以出具警告信的方式对张冲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再者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券主承销商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应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从监管部门的处罚案例和证券虚假陈述的判决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在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上都比较强,问题项目很难逃脱监管部门的核查。确实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
要知道的是证监会还责令中信证券采取整改措施。中信证券存在3起违规行为,包括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当时证券法未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子公司股权结构未按时完成。在调整工作中,存在控股平台下的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的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的子公司等问题,股权结构多达8层;有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