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16届亚洲运动会(下称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下称亚奥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下称广州亚组委)所享有的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识、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广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纪念章、纪念品等;
(五)广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创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传品等;
(六)其他与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以上各项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授权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第六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第七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广州亚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版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在场馆建设、设备采购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第十条 禁止下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未经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亚运会专利;
(六)未经授权,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涉及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
(七)故意为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八)其他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一条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涉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权利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