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命案朱长明是不是窝藏罪
是的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海玉,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陈月霞、田海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作案后,潜逃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找到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明知王某某在商丘市犯罪,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中,而帮助王某某隐藏到外地。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1、在被窝藏人没到案无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朱某某的窝藏行为属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