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度小度”语音唤醒指令“撞车”,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系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 | 布鲁斯

编辑 | 赵灵

“小度小度,明天天气怎么样?”

“小度小度,我想听《Mojito》……”

一句以特定“唤醒词”开头的语音交互,似乎是打开一扇神秘AI之门的钥匙。类似这样在人机交互中具有唤醒和操作产品功能的语音指令,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和普及具有重要作用。

前不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公司”)便因“撞车”的“唤醒词”,将北京子乐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子乐公司”)及其产品销售商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子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计55万元。据悉,这是海淀法院宣判的 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

“小杜小杜”OR“小度小度”?

作为该案原告的百度在线公司认为,被告子乐公司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并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8年3月,百度就已发布了“小度在家1S”产品。据称,这是一款集可视电话、移动电视、智能音箱功能于一体的产品,可以查天气、问菜谱、播视频、讲故事、看新闻。

小度在家1S

而百度为包括“小度在家1S”在内的小度产品设定的默认唤醒词,就是“小度小度”。

小度在家1S产品的唤醒词为“小度小度”

百度在线公司诉称,其是包括“小度在家1S”(下称“小度智能音箱”)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xiaodu”是百度在线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长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

据百度在线公司称,其发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在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对此进行宣传,上述行为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杜丫丫LOGO

杜丫丫双语学习机

据杜丫丫官网介绍,杜丫丫双语学习机是子乐公司针对中国2-8岁孩子而研发的家庭双语启蒙教育方案;2018年7月,子乐公司获国内前三的早期风险投资机构险峰长青的数千万人民币pre-A轮融资,2019年3月底,获由蓝驰创投领投、险峰长青跟投的5500万人民币A轮融资。

针对百度在线公司的起诉,子乐公司辩称,其不存在对“小度”商品名称和“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的突出使用;其使用“杜丫丫”名称及“小杜小杜”语音指令具有合理依据;双方产品的外观、功能、目标用户完全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等。经纬公司则表示,其仅销售一台设备给百度在线公司作为本案证据,知晓本案诉讼后亦及时删除产品链接。

02

子乐公司使用“xiaoduxiaodu”具有恶意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指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

海淀法院认为,结合“小度”和“xiaodu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导致混淆。

据此,法院认定子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对百度在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亦缺乏合法依据。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杜丫丫官网上已不再显示关于“xiaoduxiaodu”语音指令的相关宣传内容。

据悉,作为 全国首例涉智能产品语音指令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通过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

该案的宣判,也是对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推进智能化、数字化 健康 发展,助力提升新兴产业现代化水平等政策的积极响应。

03

为了顺利“唤醒AI”,各企业已做专利商标布局

目前,市场上诸如智能音箱、智慧屏、智能学习机之类的AI智能交互产品层出不穷:百度家的“小度”,小米家的“小爱同学”,苹果家的“Hi, Siri”,微软家的“小冰”……都渐渐成为了各家企业AI交互的一张无形的“名片”。

如何为一款产品取一个好听、好叫又好记的语音唤醒指令,很大程度上成为一款产品是否能抓住消费者眼球的关键之一。

各家企业均已注意到这一点,并迅速展开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布局。

例如华为就曾申请过 “一种语音唤醒方法及电子设备”发明专利 ,其技术可用于在较广的位置范围内保证电子设备被成功唤醒的几率。

而百度也曾申请过 “基于唇语的语音唤醒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介质” 的发明专利,这一专利技术甚至可以根据设备采集到的用户嘴唇变化图像,跟预设变化图像比对,一旦匹配,则可唤醒语音交互功能,可谓神奇。

商标是另一个布局重点。百度的 “小度小度”在2019年曾提交商标申请 ;小米的 “小爱同学”则从2017年开始布局 ;阿里的 “天猫精灵”也是在差不多同一时期开始申请商标。

但如果用他人商标作为唤醒词,就不免欠妥了。

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业内人士以唤醒词在使用场景中的意义为出发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利用了不具有公众联想意义的驰名商标作为唤醒词的行为才构成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

该观点认为,唤醒词是一种技术功能符号,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记符号,唤醒使用行为难以认定为商标使用。虽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可知,被混淆对象必须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用他人普通商标作唤醒词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但是,当唤醒词与他人驰名商标同一时,技术功能优势会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得到强化并提升自己产品的影响力,使消费者误认双方存在一定商业合作关系,这自然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禁止的行为。此外,尚需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倘若具有公众所熟知的联想意义,唤醒词又利用了这一联想意义,便不宜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

那么,现阶段对于AI语音交互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商而言,如何才能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 留言区欢迎各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