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女子被指诈骗,羁押127天后被释放,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吉林张女士被控告涉嫌诈骗,被羁押了127天,后当地检方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女士涉嫌诈骗罪。张女士重获自由后,向当地检察院申请了国家赔偿,最后张女士一***获得了6.7万元国家赔偿。

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都好奇检方认为现有证据根本没办法认定张女士涉嫌诈骗罪,而张女士却被羁押了整整127天,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怎么一回事?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张女士被羁押127天前后具体情况。

张女士好心借款给他人却惹上了麻烦

2011年,张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刘先生是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当时,刘先生的公司在吉林永吉县建设上佳锦园小区,2011年至2014年期间,因资金周转不灵,刘先生多次向张女士借款用于小区的建设。

刘先生借款期间也先后陆续偿还了张女士部分本金和利息,后来刘先生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没有办法偿还剩余的借款。刘先生和张女士商量后,想让张女士买自己的房屋,未还的借款就当张女士的购房款。于是,张女士和刘先生的公司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刘先生的公司先后向张女士开具了710万元和1323万元的购房收据,并且还在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张女士以为这些房产已经属于自己了。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随后刘先生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张女士办理房产过户。

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刘先生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进行房产过户。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均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结束后,刘先生仅仅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给张女士,并未配合张女士将房产过户她名下。

借款方反过来控告张女士涉嫌诈骗

因为房产一直未过户,张女士一直要求刘先生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想到,刘先生竟然恶人先告状,他报警称被张女士诈骗了。刘先生借口称,涉案的房产并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自己只是暂时没有钱还款,就将房产暂时抵押给张女士。

后来,张女士被当地公安局刑拘,并被整整羁押了127天。2019年9月18日,当地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张女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地检察机关经审查各种材料发现并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诈骗刘先生的钱财。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不成立,张女士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整个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都是双方自愿签署的。

最终,当地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张女士进行起诉,张女士这才重获自由。

张女士申请国家赔偿

张女士被错误羁押了127天后,她找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向当地的检察院申请了国家赔偿。律师称,张女士的情况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张女士失去了127天的自由。

永吉县检察院认为,张女士***被羁押127天,应按照每日373.10元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张女士因被错误逮捕导致其名誉、家庭方面遭受严重损害,决定支付张女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4738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对张女士赔礼道歉。

本案中的刘先生向张女士借款维持公司的经营,却反过来控告张女士诈骗钱财。作为一名商人,诚信为本是最重要的。当地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好在张女士最终获得了国家赔偿,证明了自己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