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入刑范围

编者按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包括48条,涉及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其中的各项变化都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丰检君特开设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普法专栏,专题带大家了解新刑法修正案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法律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红线”标准提升,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本期普法小课堂,一起了解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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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等违法行为,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同等追责,前移追责关口,不仅对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也彰显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与信仰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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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新增三类可直接入刑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将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擅自从事高危险活动”等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冒险实施上述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是指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存在现实的危险,这与本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为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后者是已发生或已造成的。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将“结果犯”调整为“危险犯”,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关注安全生产领域的“负能量”,将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纳入严峻的法律规制之下,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建设、以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成为全民***识。相关企业与各生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防出现上述风险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