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的异同是什么

对外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

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出口国为了占有进口国市场,用价格手段扰乱进口国市场.打击进口国竞争对手,使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因不堪低价竞争而纷纷关闭,造成进口国一系列的阐题,如国内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工业萎缩、就业机会减少等,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因此,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手段进行反击。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

全部调查结柬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肪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僳。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醅外经霞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并予吼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曩额锖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2.展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进口过产业产生巨大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修销税,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的征收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本国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的措施。补贴作为公***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

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

实煎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有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对外贸易调查:是指为维护一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该国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事项进行的调查。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联系紧密。对外贸易救济的前提和依据是对外贸易调查的结果。对外贸易救济和与对外贸易调查相互衔接。当调查结果确认后,就可据此采取对应的救济措施。

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贸易调查已成为消除贸易壁垒、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应对针对我国人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制度。

范围:

对外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应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调查制度,并在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则,通过对外调查,确定各种损害贸易秩序和产业发展的事实,以便采取适当的外贸救济措施。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6)为执行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29条第2款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30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32条第3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3条第3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