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为什么不属于社会科学
在人类的科学体系中,自然科学是以自然为研究对象,是人类通过探索自然规律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而社会科学,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探讨人和社会的发展规律的学科。一般认为,社会科学包括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和社会学,但不包括法学。对于社会科学者而言,法学过于规范化,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其各种法则不是科学的法则,其背景过于个别化。而对于法学本身而言,法学与法律职业联系密切,尽管法学教育也是在法律院校中进行,但是法学教育中与其说是在进行理论的研究,不如说是进行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的培养。因此,法学研究者和法学者最后的目标总是模糊不清的,总是在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之间摇摆。
我国的法学现状是,法学研究没有形成一套可以为法律职业操作的清晰、明确的操作理论和依据,法学研究本身由于对立法、司法环节影响,所以常常出现实践背叛理论的状况。而对于法学的纯理论研究者而言,很少有人沉下来研究中国法学的现实需要,不管是采用统计的手段或是实证的手段,都没有人可以在理论上完成一套完成的理论体系,借助西方,借助古代,不管如何,还是脱离实践。而我国的实践,更多的需要解释学。导致这种现状的出现,与我国法律教育的定位是有联系的。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通常采取通才教育,灌输一般的法律理论,而没有能力给学生灌输法律职业技巧和知识、技能。应该说,我国的法律教育应该分成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培养两种类型,对于善于从事理论研究者,可以采用理论研究的培养目标和手段,而对于其他进行法律职业教育者,应该以法律实践的技巧、技能和礼仪等为培养内容。如果没有清晰的培养目标,就无法在教学中传授不同的知识,只能够无的放矢的一般性介绍,对学生而言,收获甚微。而目前的就业压力如此巨大,求职都需要工作经验,法学对学生没有任何明显的帮助,只是耗费其财力和青春,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失败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