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中的“紧箍咒”你认为是什么?

我平心而论,你们俩聊天可能不是很投机,这个情况下对方用手机来打发下时间也是情理之中,我倒觉得如果你想和对方用聊天的方式打发时间,也可以问问“你在看什么有趣的东西”之类的提问,走进他的世界里,而不是自己在心里瞎猜,纠结个不停。关于“喜不喜欢”,我想不单单是从一件事情上来判断的,男生喜不喜欢你,其实接触三个月,从他的言语和行为你自然会有感觉,比如喜欢你就会约你出去。

另外,要提醒各位女生,在和心仪的男生出去时不要用“男朋友”的标准来要求对方,用和闺蜜一起交往的法则,也许你会更加自然,更容易享受你们一起活动的过程。

关系源于交往,什么样的交往形成什么样的关系。交往是互相来往,社会生活因人的交往而生生不息,不同的交往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倾向、规则,因为交往对社会有方方面面的影响,交往即社会,所以交往正当性要求和表现也就不同。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交集在于法,在于依法行使权利。正如美国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所说“我们都是法律的用户”。一个民事案件经由律师咨询、代理起诉或应诉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官居中倾听、细看、慢问、慎思后而裁判;一个刑事案件经警察侦缉、检察官控诉、辩护人辩护、法官审理后定罪量刑而成判决。

其间充满了律师与法官等司法人员语言与文字、思想及行为的交往,交往正当性是这种交往的要求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禁止法官违反规定与律师不正当交往。我们知道,法官与律师都不应是自己事务的法官,而为了恢复、体现社会法律秩序及其中正义,律师与法官才频繁交往于摆证据、讲法理的法院、法庭。这种往来具有职业特点、规则特点、权益特点,其规则、目标、思想及实践有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