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怎样制定才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处《劳动法》第四条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有关的规章制度。
1、形式要求
民主程序。第一步讨论,企业代表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可以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规章制度中不适当地,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最后通过双方之间的协商修改完善。
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制定完规章制度后,应及时公示,告知劳动者。对于公示的方式,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通过公示栏(告示栏),此种方法一旦劳动者主张不知此规章制度,公司的举证义务将加大。公司方便举证的公示程序主要有: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等。
此种方式需要公司留存证据,比如学习记录、培训记录、考试试卷资料,最重要的是让员工在记录中签字,签字内容为“已经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且同意遵守”。
2、内容要求
合法性。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具有合理性,可履行性,才可能符合劳动法立法的精神以及促进公司有效管理。这就需要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区分一般违纪行为与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与保障劳动者权利和履行劳动者义务有关的规章制度时,即要在制定程序上合法,又要满足其内容合法、合理,具有可履行性。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