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关于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1)建设部门有相关规定,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质保金的作用有哪些
质保金的作用如下:
1、从功能上看,违约责任较为消极和被动,因为其作用发挥更多地是在出卖人违约后,是通过事后得以体现。而质保金属于事先的防患于未然;
2、从受偿优先性上看,事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仍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买受人的该种债权与出卖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的地位,并无优先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