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意义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体系,已经不是学理概念的法律体系,它成为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目标,被赋予了丰富的社会政治意义。
第一,法律体系被看作是制度的载体。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状况,反映着这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程度状况。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都是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因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标。
第二,法律体系被看作社会政治价值观的载体。
法律反映社会政治价值观,是指法律通过发挥自身功能可以保护和促进国家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法律体系的性质和内容由国家制度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所决定,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国家的政治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结构化体现,也体现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化安排。
第三,法律体系被赋予保障法律规范和谐统一的功能。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法律规范可能分别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者不同层级的法律条文之中。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要求保证法的原则、目的与价值的一致性,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第四,法律体系被看作法律平衡发展的指标。
通过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对本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的比较,可以发现制度建设的“短板”。从各个法律部门发展的不平衡看制度和现实的不平衡,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适应社会全面进步的需求。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发展目标,它的提出是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联系在一起的,其部门法划分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分类,也是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还有一个更为深远的意义,那就是它圆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建设一个法律制度完备的强大国家的百年梦想。中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有成文法的国家,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曾经制定“禹刑”,据考证有三千条之多,而且以法典形式表现。此后历朝,法律传统未曾中断,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到盛唐时代达到鼎盛,以唐律为代表,形成了律、令、格、式齐全的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法系曾经影响了东南亚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曾经是古代世界法律文明的巅峰。
从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不仅侵略和掠夺中国人民的财富,而且向中国输出他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西方15—16世纪出现并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资产阶级法治,伴随着西方列强的经济侵略,成为工业社会政治文明的“标准”。外国侵略者进入中国,与政治压迫和经济侵略相伴的是法律上的渗透。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之下,清朝末年法律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摒弃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和传统,翻译西方国家的法律并搬过来作为中国的法律。
历史证明,国运衰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制式微。没有强大的国家,就没有法律的立足之地。中国历史上的先进分子也曾经努力从西方的制度中寻找出路,他们不断提出改良、维新、变法的主张,希望通过法律改革让国家富强。
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移植西方模式的宪法和法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方略”,希望通过法律改造传统的社会秩序,建立西方模式的民主主义***和国。毛泽东在谈到这段历史时写道:“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只要是西方的新道理,什么书也看”,学了西方文化的人们“在很长的时期内产生了一种信心,认为这些可以救中国”,“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在外敌侵略、内战迭起、军阀混战的年代,通过法律救国只能是一个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