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骨贤妻第一季第一集 疑问

哈哈,我看到第五季啦!1、sustain就是反对有效,overruled就是反对无效。2、控方检查官提出异议,法官说反对有效的话,另一方律师就不能提出此问题,或者要换一种说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对另一方律师是不利的,因为另一方律师率先提出的问题都是精心准备或者直指要害的。但是律师辩护往往有备选方案,所以你可以看到,即便法官说反对有效,律师也马上能提出第二个问题来达到自己的目的。3、不管哪一方提出反对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所以你可以看到在objection,随后就会有提出反对方阐明是依据哪一规则提出的。下面是一篇详细说明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问及其规则的论文,很好,你可以参考。--------------------------交叉询问规则研究刘立霞学科分类诉讼制度出处《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摘要交叉询问是对抗式庭审的重要特征,本文着重论述交叉询问规则的内涵并探求规则背后的理论根源,这些规则包括:交叉询问的阶段、顺序规则、相关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的规则、异议规则等。 关键词交叉询问、主询问、反询问、诱导性询问、证人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 交叉询问是指对抗制庭审中由当事人主导的从相对立场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证人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法系国家有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及知晓案情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范围广泛。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专指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等。我国法律对证人范围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也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等。本文的证人使用的是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 交叉询问借助两种有效认识方法去发现事实真相。其一,多角度观察的方法,即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去搜集证据,从而搜集的证据最全面,证明的案件事实最接近事实真相;其二,质疑的方法,即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相对的立场寻找对方证据中的毛病。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所以常常能击中要害,使对方证据中的虚假之处暴露无疑。因此,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方法。 我国在立法及其解释中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规定庭审交叉询问的主体为: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被询问的主体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一般证人、鉴定人等。庭审交叉询问的规则有:交叉询问的阶段、顺序规则、相关性规则、禁止诱导询问规则、保护证人规则、异议规则等。但以上规则内容简略,可操作性较差。我国庭审交叉询问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证人出庭较少,导致庭审中被交叉询问的对象范围较窄;在庭审有限的交叉询问中,还缺少对抗性。我国庭审制度向对抗制转化,已成大势所趋和立法的依然选择。建立以询问证人为中心和主线的庭审调查方式,物证、书证等在询问证人中附带提出,是对抗制庭审模式的特征之一。目前,加强和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已成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对抗制庭审改革的当务之急。本文以公正和效率的理念为指导,吸收英美法系交叉询问规则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的庭审实践,着重论述交叉询问规则的内涵并探求规则背后的理论根源,希望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交叉询问的阶段、顺序规则 1、交叉询问的第一阶段,即主询问 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亦称直接询问(direct examination),即申请传唤方对其证人进行的询问。其目的为:清楚无误地引导证人向法庭作出,对申请传唤方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利的陈述。一般是利用问答的方式进行询问,有时为了节省时间,在证人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用庭前询问的书面证言来代替口头询问,该书面证言在证据展示中已交换给对方,其内容已为对方所了解。 2、交叉询问的第二阶段,即反询问 反询问(cross - examination)亦称质询,是在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在控方的主询问结束后,辩方对控方证人的询问称为反询问。为了提高庭审的效率,反询问的范围应限于与主询问的内容有关的问题以及和证人诚信有关的问题。若反询问超出以上范围,必须征得法庭的允许。 反询问的目的有两个:第一,得到对反询问方有利的陈述。即通过诱导性询问,使对方的证人同意有利于反询问方的某些事实或推论。美国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起诉方指控被告人咬断了被害人的耳朵,当时唯一的目击证人是控方所不知道的一名正直而顽固的老人。在辩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时,证人坚持认为,他只看到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而没有看到被告人咬断被害人的耳朵。证人看起来很诚实,不象在作伪证,因而被告人是否咬断被害人耳朵一时难以认定。然而当检察官在反询问时问:“你说你没看到被告咬断被害人耳朵,那么,你看到的究竟是什么?”证人说:“让我想一想,我从马路那一边过来的时候,对了,我看到被告口中吐出一个耳朵。”本例中控方通过反询问得到了有利于己方的证言。 第二,破坏主询问中证人陈述的可靠性。即通过提出证人的不良品格、过去的犯罪记录、对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感知能力或表述能力的缺陷、先前不一致的陈述等,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示证人陈述中的不实之处,从而达到降低主询问中证人陈述的可信度的目的。日本曾有这样一起案例,在一起暴动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在主询问时自称其亲眼看到被告放火烧警察局后,将沥青投进火中。辩方进行了如下的反询问: 辩护人问(以下简称问):“你说,你能闻出沥青的味道,是吗?” 证人答(以下简称答):“是的。” 问:“不管在什么地方,你都能闻出沥青的味道吗?” 答:“是的。” 问:“那么,假定在这法庭上有沥青,你也能闻出来吗?” 答:“当然。” 问:“现在,由于法庭上没有沥青,所以你不能闻出它的味道,对不对?” 答:“对,如果有沥青,不管放在什么地方,我都能闻出来。” 辩护人随即从口袋中取出一块沥青放在桌上,被告因此而被判无罪。这就是一个质疑对方证言可靠性的典型案例。 另外,在达到第一个目的后,也可能不再质疑证人陈述的可靠性。因为反方证人承认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的可信度,往往比用己方证人证实的同一事实的可信度更高。若攻击反方证人的可靠性,同时也破坏了已得到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的基础。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时,只能选择其一。 3、交叉询问的第三阶段,即再主询问 再主询问亦称再询问(re–examination),或称再直接询问(redirect examination),即反询问结束后,举证方对本方证人再次进行的询问。因为反询问多是诱导性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只需回答“是”或“不是”,对反询问中提到的事项,没有机会进行补充或解释。而再主询问就是给他们进行补充或解释的机会。为了保障交叉询问的效率,再主询问的内容限于反询问中出现的事项,未经审判人员允许,不得引进新的事项。所以再主询问有与反询问相对立的两个目的:其一,对己方证人同意的有利于反询问方的某些事实或推论进行补充或解释,使以上陈述向有利于己方转化。例如,在对一起强奸案的被害人的反询问中,辩护人通过诱导性询问,使被害人承认,她在被强奸2个小时以后才向派出所报案的事实,以此证明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的事实不可信。控方利用再主询问让被害人对此进行了解释。 公诉人问:“你为什么在2个小时内没给派出所打电话?” 被害人答:“我当时考虑到自己的名声,心里很烦,且害怕那个男人还在我家中。” 其二,恢复被反询问破坏的证人的可靠性。例如, 在一个涉及汽车超速的诉讼中,被告的大律师反询问目睹汽车超速的证人,其对答如下: 问:李先生,你看见我客户的汽车从弯路以高速冲出来? 答:是。 问:我相信你对汽车的速度估计是每小时60里。 答:差不多。 问:你能准确判断速度? 答:还可以。 问:你自己是否驾驶汽车或摩托车? 答:不。 至此,反询问在这一方面不再继续下去。但精明的举证方大律师了解对方会把最后一句话留待结案陈词。对方会说:证人自己不懂驾驶汽车,怎能准确判断汽车的速度呢?所以,证人的大律师欲作出补救,在知悉事实/答案的情况下,“再询问”时问证人:“你过去与现在的工作是什么?”证人回答:“我干了12年的火车司机,最近才退休。”这一来,就成功地补救了,因为证人显示出的工作经验告诉法官或仲裁员,他具有足够的能力去判断车速。 4、交叉询问的第四阶段,即再反询问 再反询问(recross - examination)亦称再质询,是在再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的再次询问。再反询问的目的与反询问的目的基本上是一样的,即第一,得到新的对反询问方有利的陈述。第二,破坏再主询问中证人陈述的可靠性。但不应重复反询问中的问题。 以上是交叉询问依次进行的四个基本阶段。但交叉询问并非只有这四个阶段,如果当事人各方还有需要询问的事项,可以不断重复再主询问、再反询问(每一方询问完以后,都给对方一次询问的机会。),直到当事人各方都没有要问的为止。至于由哪方最后结束询问并不重要。如果当事人为了由自己一方最后结束询问,不断地问一些重复的或无关紧要的问题,这时,审判人员有权制止该询问。 并非所有的交叉询问都要经过以上四个阶段。交叉询问的第一阶段,即主询问是交叉询问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但若证人无足轻重,对方当事人也可能不进行反询问。当然,也就不会出现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阶段。因为质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他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 二、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 诱导性询问(leading question)是指询问者在问题中含有其想要的答案,并暗示被询问者按其想要的答案回答的一种询问方式。例如,主询问方问:“那个人年纪大约40岁,对吗?”,此询问即为诱导性询问。非诱导性询问应为“那个人大约有多大年纪?”。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则为:在主询问中时,除非是为展开证人陈述所必需,否则不应使用诱导性提问。在反询问中,一般应允许诱导性提问。 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的理由是:诱导性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询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因为提出诱导性问题的询问者已经把答案放在证人的嘴边,如果证人有支持询问者的倾向,这时审判人员很难判断证人是凭记忆独立作出的真实的陈述,还是随声附合随意作出的虚假的回答 。但在主询问中,为了探求事实真相或提高询问的效率,也存在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的例外。在下列情况中,审判人员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 (1)、在涉及与争议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入门性、预备性、过渡性事实时,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例如,问:“你在大华公司工作 ,是吗?”。(2)、对敌意证人可以提诱导性问题。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审理中, 控方询问被告的朋友有关被告酒后驾驶的问题。问:“中午你和被告一起喝了一斤白酒,对吗?”。(3)、对理解或表述能力有限的证人,如智力低下者、儿童等,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4)、对鉴定人一般常允许提诱导性问题。(5)、对于那些其记忆已经竭尽但显然还掌握有额外的相关信息的证人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以唤醒其记忆。例如 : 问:“你能记起出席你刚才提到的那个会议的其他人的名字吗? ” 答: “不,我记不起来了。我肯定还有其他人在场,但我现在就是想不起他们的名字了。 ” 问:“你已经把你记得的那些在场者都说完了吗? ” 答: “对,我恐怕是这样的。我就是有点临时的记忆障碍。” 问:“法官阁下,我现在可以向这位证人提一个有关其他人的名字的诱导性问题吗? ” 法官答:“可以。 ” 问:“如果我猜测说莫顿·P·利什尼斯先生可能也出席了那个会议,对你能有帮助吗 ” 答:“你说对啦!我现在想起来了,利什尼斯也在场。 ” 三、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证据是指倾向于证明对诉讼裁判有影响的事实的更为可能存在或更不可能存在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人陈述应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不具有相关性的证人陈述应予排除。 虽然证人陈述具有相关性,但是若其证明价值实质上被下列因素超过,即导致不公平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审判人员的危险、或者考虑到不适当的拖延、浪费时间或不必要的出示重复证据,则仍然可以排除该证据。 四、合法性规则 合法性规则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人陈述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等必须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证人陈述必须排除,但证人陈述只是轻微违法并能补救的除外。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件的庭审中,被害妇女的丈夫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李某强奸了其妻子。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反询问该证人: 问:“你妻子被强奸时你不在现场,对吗?” 答:“对,那时我不在家。” 问:“关于你妻子被强奸的事实,你是听你妻子说的,是吗?” 答:“是。” 问:“经鉴定证明你妻子为精神病患者,你认为属实吗?” 答:“属实。” 问:“自结婚起你妻子一直患有精神病,对吗?” 答:“对。” 问:“你妻子被强奸时也处于精神病状态,对吗?” 答:“对。” 辩护律师:“审判长,我方认为该证人关于其妻子被强奸的证言应予以排除。” 审判长:“支持辩方观点。因为控辩双方对被害妇女为精神病患者的的事实没有异议,所以被害妇女没有作证资格。该证人只是转述其妻子的话,其证言当然也应予以排除。” 五、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是指一般证人就他所经历的事实进行推测的事项提供的陈述。意见证据规则是指除了鉴定人,应排除一般证人的意见陈述,但对于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的意见除外。例如,在一起被告被指控溺死自己儿子梁某的杀人案件的交叉询问中,控方证人作证说:“我当时离被告太远,无法确定被告当时抓着的那个孩子就是梁某。然而,那孩子看着好像是梁某。” 辩方律师:“反对!意见证据。”审判人员:“反对有效。” 意见证言排除规则的例外是指,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做出的证言属以下情况可以采纳:(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 而且若不以意见证言的形式作证,则对所证明的事实很难表达清楚。例如: (1)尝和闻的问题—“闻起来像火药”。(2)另一个人的感情—“他看上去非常神经质”。(3)车辆的速度—“他开得非常、非常快”。(4)声音的认定—“我熟悉他的声音已经15年了,在任何地方我都能分辨出他的声音,电话里是他的声音”。(5)酒类饮料—“那个人喝了酒”。(6)另一个人笔迹的真实性—“那是我丈夫的签名”等。对以上的意见证言,一般不会遭到反对。 六、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的规则 所谓复合式问题是指一句问话中包含着两个以上的问题。例如: 问:“告诉法官当时你在何处以及你是否正和一名先生交谈,他的名字叫什么?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们谈话的内容是什么?” 答:“好的。他说他的名字叫王建华。请再重复一下你的问题好吗?” 因为证人难以记住太多的问题,所以这种问题几乎总会导致意思不完整的回答。因此,在交叉询问中最好还是一次只问一个问题。 所谓混乱性问题是指因问话中用语不当,会导致含义不清的回答的问题,或者违反逻辑要求的问题以及假定未经证明之事实进行询问的问题。例如:问:“被害人,你什么时候不再吸毒?” 而事实上并未证明被害人曾吸过毒。该种问题有强迫和诱导回答的因素,所以应予禁止。另外,询问问题时应用简单的、明确的语言,尽量避免用生僻的专业术语。 七、异议规则 异议规则是指若一方当事人的询问违反了交叉询问的规则,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反对,并由审判人员裁定该反对是否有效,若裁定该反对有效,提问或回答则予以排除;若裁定该反对无效,则证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若对方对法官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的请求,但复议的请求不影响庭审的继续进行。若经过复议认为法官的裁定属重大违法,严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重新进行审判。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发问之后,证人回答之前。如果证人回答过快,以至于在证人回答之前来不及提出,则最迟应在证人退庭之前提出。为保证庭审的效率,法庭对证人退庭之后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例如: 控方问:“被告人,你在15岁时曾偷拿商店的商品,对吗?” 辩方律师:“反对,审判长,不相关。” 审判长:“反对有效。他在十几岁时干的事情不能证明现在对他的指控,那已是12年以前的事了。” 总之,交叉询问制度的有效实施还要依靠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法官在庭审中的辅助询问制度是对交叉询问制度的必要补充。法官辅助询问制度即在以当事人双方交叉询问为主的前提下,对一些未澄清的关键问题,法官可以继续询问证人。这种庭审询问模式既调动了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又发挥了法官的控制和主导作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这种模式也是我国庭审询问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如律师代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庭审中以证人调查为中心和主线展开证据调查制度等也是交叉询问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保障。总之,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完备的保障制度再加上高素质的实施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是交叉询问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1.Stryker : The Art of Advocacy . 1923 , p 98 . 2.[日 参见杨良宜、杨大明著:《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07页。 3.戒能著:《法庭技术》,1992年版,第443页。 4.参见(美)乔恩 ·R·华尔兹著 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参见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 6.参见(美)乔恩?R?.华尔兹著 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页。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